
颍上县润左润赵古城保庄圩应急
加固工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安徽省2007年灾后重建颍上县润左、润赵、古城保庄圩应急加固工程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给主体工程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发改委关于2007年灾后重建颍上县润左润赵古城保庄圩应急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省发改委批复的标准,据实补偿;坚持对国家负责、对移民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做到移民安置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生产安置人口在本乡镇内安置,先近后远,原则上不出村。本村安置不了的,在本乡镇内附近村安置。
二、实施内容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地面附属物补偿
1、补偿范围:
(1)在划定拆迁红线范围内的现有房屋及附属建筑、地面附属物;
(2)房屋及附属建筑跨红线两侧,红线以内部分建筑物拆除后,影响到红线以外部分建筑物安全的;
(3)树木胸径5厘米以上的。
2、下列情况的房屋及地面建筑、地面附属物不予补偿:
(1)房屋倒塌,且无人居住的;
(2)2007年11月3日以后新建的;
(3)未经核实,自行拆除的;
(4)2007年11月3日以后移栽的树木、新建附属建筑、地面附属物;
(5)种植在堤顶、堤坡上的各类树林及农作物;
(6)2003年已享受过移民建房的拆迁户;
(7)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建设的。
3、房屋类型认定:
(1)砖混结构:砖或石质墙身,屋顶面为混凝土楼板或现浇板,外墙高度在2.0米以上的;
(2)砖瓦房:砖或石质墙身,瓦屋面,檐高在2.0米以上的;
(3)半砖半瓦房:墙靠地面有0.5米以上砖基础,基础以上为土墙,瓦屋面;
(4)草房及次房:土墙草顶。
4、补偿数量确定:
(1)房屋计算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0m以上(含2.0m)的永久建筑物面积。
(2)楼层面积计算:楼层层高(楼板至屋面与外墙的接触点)大于等于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按该层的整层面积计算。对于不规则的楼层按以下规定计算面积:楼层完整,层高2.0-1.8m者,按该层面积的80%计算;1.8-1.5m者,按该层面积的60%计算,1.5-1.2m者,按该面积的40%计算;层高1.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屋内的开井、无柱的层檐、雨蓬、遮盖体以及室外简易无基础楼梯均不计算房屋面积。有基础的楼梯计算一半面积。
(4)室内走廊面积计算:没有柱子的不计面积;有柱子的,以外柱外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并计入该幢面积。
(5)室外阳台,封闭的全算面积,不封闭的计算一半面积。
(6)房屋数量及类型由村组、乡镇、县迁安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拆迁补偿组核实,到户实地丈量确认,并经拆迁户户主本人签字认可。
实物量调查核实完成后,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上报调查公示后的结果,并接受上级抽查核实。
5、补偿标准和内容:见附表。
6、树木类型认定:
(1)果树:梨、桃、杏、柿、枣、石榴、苹果、葡萄。
(2)一般树:杨树、泡桐、槐树、楝树、柳树、泡柳、油桐、油茶、花椒、香椿、银杏、松、风景树。
(二)搬迁人口认定
1、拆迁安置人口:
(1)2007年11月3日24时止,居住在红线内符合政策的现有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为依据);
(2)在红线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劳改劳教人员;
(3)暂时不在红线范围内居住,户籍、住房在红线范围内的人口;
(4)有户口、有房屋,且承担国家、集体各种义务的长期从事航运或外出经商户;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到位,并纳入计生管理的人口(有处理依据和计生台帐);
(6)户口在拆迁范围内,退休后回原籍居住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有退休文件或退休证)。
2、不属拆迁安置人口:
(1)2007年11月3日24时之前婚出、死亡、迁出者;
(2)2007年11月3日24时之后婚入、迁入、出生者;
(3)拆迁范围内任何性质的外来流动人口;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且未纳入计生管理的人口;
(5)户口在红线范围内,有多处房屋,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
3、迁移安置人口以村组为单位公示、核实,乡镇审核认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迁安办。
(三)企事业单位界定与补偿
在2007年11月3日搬迁实施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且持有有效的生产经营证照,按规定上缴税款,缴税凭证、报表齐全的,可作为企业单位补偿。在2007年11月13日搬迁实施时,国家正式承认的事业、行政单位,可作为事业单位补偿。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附属物与其他拆迁户同一标准进行补偿,生产设备的搬迁及损失费按2007年评估价的20%进行补偿。
在2007年11月3日以前修筑的砖瓦窑,按2007年评估价的现值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用与调整补偿
1、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手续,由乡镇、村组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上报。
2、土地性质认定:
(1)永久征地
①堤防加固堤身占地:为堤防加高培厚所占土地,其占地位置位于护堤地内。按批复,国家规定的护堤地不予补偿。为保证保庄圩现有护堤地管理范围不变,实际征地位置紧邻现护堤地外,占地面积等同于堤防加高培厚所占土地。
②取土区永久占地:指处于保庄圩堤保护区内或保庄圩外地面高程在26.0m以上,未经征用过的土地,且取土后难以复耕的取土区耕地,取土深度根据土质确定,一般在4-6米。
③移民安置建房占地:指为搬迁安置移民建房宅基地征地、搬迁企事业单位安置征地。
(2)临时占地
①堤防加固临时占地:主要为堤防管理范围(护堤地)之外的填塘、盖重及压渗平台用地。
②施工布置临时占地:指工程施工时在护堤地之外的施工用地。
③取土区临时占地:第一指处于保庄圩保护区内取土后采取措施恢复耕种的取土区,有效取土深度一般在1.5米左右;第二指处于保庄圩外地面高程在26.0m以上,未经征用过的土地,取土后采取措施恢复耕种的取土区,有效取土深度一般在1.5米左右。
(3)滩地:指地面高程低于26.0m的外河滩地。
3、永久占地补偿资金,原则上由被征用土地的村或村民组按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人口分配;土地征用后,乡镇人民政府以村或村民组为单位,根据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人口为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均耕地一般不少于0.8亩。现有人均耕地少于0.8亩的,调整后的人均耕地与现有人均耕地基本相等。受工程占地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余土地不能保证该组织恢复原有生产水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规划,就近调剂土地或开垦新的耕地。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县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受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4、临时占地及滩地补偿资金由被占地农户领取,复耕资金按国家规定用于复耕,复耕后仍由被占地农户承包。
5、土地补偿计算:
(1)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只补偿承包耕地及承包鱼塘;宅基地、道路、渠道、水沟等非承包土地不予补偿。
(2)2007年11月3日以后承包的鱼塘不予补偿。
(3)土地补偿数量计算由县迁安办根据设计图纸实地划定征地范围,在总面积控制的范围内,由乡镇、村组组织有关人员丈量,分解到户,并经本人签字认可。
(4)工程占地范围内道路、桥涵、渠道、排水沟等公共设施不予补偿。工程完成后,经论证必须恢复的,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批复恢复。
(5)永久征地补偿费用使用要在乡镇组织下,以行政村或队组为单位召开群众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五)移民安置
移民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对集镇居民和拆迁较集中的移民,有条件结合新农村规划的,原则上集中安置;对零星拆迁户一般分散安置。安置方式根据移民自愿,经户主签字确认后,以行政村为单位上报落实结果。集中安置点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农村移民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但安置宅基地要符合统一规划。
1、对行政村内有超过50人以上愿意集中安置的,由所在乡镇规划集体安置区,按人均60平米计算安置区占地面积(含道路、排水沟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其余采用分散安置。
2、县迁安办统一设计多种房屋类型,拆迁户自主选择房型,所在乡镇负责安置区规划,拆迁户联户自主建房。
3、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部分,由县迁安办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建设。
4、分散安置户(行政村拆迁人口<50人)自己选择宅基地建房,按人均60平米计算宅基地补偿费用,同时享受1500元/户的安置补偿;在附近购房的,要提供购房协议、房产证明;出乡镇或出县安置的,要有接收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六)公示及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土地征用、人口安置调查工作完成后,要分别在村组、乡镇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群众有争议的,要及时复核,并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群众无异议。“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七)补偿资金发放
1、原则:拆迁补偿户的补偿手续齐全,由县迁安办直接兑付给移民。补偿资金发放与安置建房进度相结合,确保拆迁户有房住。
2、拆迁户领取补偿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拆迁补偿及建房协议书;
(2)拆迁补偿明细表(附经公示后签证的实物量核查表);
(3)户主有效身份证件。
(八)拆迁移民申述渠道和程序
1、申述的基本渠道
(1)项目所在乡镇、县设立的移民管理机制,负责本辖区的移民安置信访接待和申述工作。
(2)县、乡镇的信访办公室、行政监察、纪检、县司法、检察等职能部门,可以受理移民申述的有关问题。
2、申述程序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移民拆迁户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乡镇现场移民拆迁管理机构申述有关移民拆迁事项。受理机关或组织应当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接谈、办理、督查督办、来信回复、立卷归档等事项。
信访申述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县现场移民拆迁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受理机关或组织按照《信访条例》的办理程序或时限,按移民拆迁的有关政策或规定给予书面答复。
(九)时间要求
1、从11月25日开始到12月31日前完成拆迁实物量的统计核实工作,并公示;落实安置区位置,进行安置区规划;落实部分取土区、堤身占压区,供施工单位使用。
2、从12月31日至2008年1月31日完成拆迁任务,保证工程全面施工;拆迁户建房全面展开。
3、从2008年2月1日到2月28日完成建房,拆迁户搬进新房。
4、2008年3月底全面完成安置工作,并做好土地调整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宣传发动
一是利用广播、电视、会议、张贴标语及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保庄圩应急加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移民拆迁安置政策,使广大干群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搞好拆迁安置工作。
二是县润左润赵古城保庄圩应急加固工程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印发《给移民拆迁安置户的一封公开信》,使拆迁安置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搞好培训。举办培训班,提高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对政策的理解,熟悉标准,掌握政策。
(二)加强领导
县成立颍上县润左润赵古城保庄圩应急加固工程拆迁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迁安办)、迁安科、财务科、治安科、督察室。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保庄圩应急加固工程拆迁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办公。乡镇长是本乡镇拆迁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涉及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人,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对无理取闹、阻挠正常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搞好协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在县拆迁安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公安、司法部门和相关乡镇要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处理和调解拆迁安置中出现的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建材市场监管,严禁哄抬物价,杜绝销售伪劣建材,切实保护好拆迁安置户利益。
(四)严格管理
一是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杜绝挤占、挪用、截留。县将从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审计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二是严格项目管理。严格按国家批准的有关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操作,严把摸底核查关、补偿标准关、资金兑现关,以村或村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三是严格质量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确保各项工程质量优良。
(五)确保稳定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拆迁移民的稳定问题,抽调专人负责,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对拆迁群众提出超出政策以外的要求,要做好宣传解释,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严明法纪
一是严明工作纪律。凡抽调人员一律按县拆迁安置领导小组统一要求,按时到岗到位;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遇事不得推诿扯皮,不准拖着不办,确保一方稳定,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
二是严格执法。对挤占、挪用、代扣、截留、贪污补偿款或乘拆迁之机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严格监督
县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工程占地及拆迁安置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并进行量化计分,建立档案,查处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对严格执行政策、严把工程质量、提前完成拆迁安置任务的乡镇,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要层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由县润左润赵古城保庄圩应急加固工程拆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颍上县润左、润赵、古城保庄圩应急加固工程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明细表
|
序号 |
补偿项目名称 |
单 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
一 |
征地及安置补助 |
|
|
|
|
(一) |
永久征地 |
|
|
|
|
|
工程占地(耕地) |
亩 |
18016.00 |
|
|
|
青苗补偿 |
亩 |
563.00 |
|
|
(二) |
临时征地 |
|
|
|
|
1 |
取土区 |
|
|
|
|
|
耕地(征用1年) |
亩 |
1126.00 |
|
|
|
复耕费 |
亩 |
2800.00 |
|
|
|
青苗补偿 |
亩 |
563.00 |
|
|
2 |
其它(铺盖压地、堤内填塘、施工占地) |
|
|
|
|
|
耕地(征用1年) |
亩 |
1126.00 |
|
|
|
复耕费 |
亩 |
500.00 |
|
|
|
青苗补偿 |
亩 |
563.00 |
|
|
(三) |
滩地(高程低于26.0m堤外耕地) |
|
|
|
|
1 |
堤身占压 |
亩 |
563.00 |
补青苗 |
|
2 |
取土区 |
|
|
|
|
|
复耕费 |
亩 |
500.00 |
|
|
|
青苗补偿 |
亩 |
563.00 |
|
|
3 |
施工占用 |
|
|
|
|
|
复耕费 |
亩 |
500.00 |
|
|
|
青苗补偿 |
亩 |
563.00 |
|
|
二 |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
|
|
|
|
(一) |
房屋 |
|
|
|
|
|
砖混房 |
m2 |
420.00 |
|
|
|
砖瓦房 |
m2 |
380.00 |
|
|
|
半砖瓦房 |
m2 |
200.00 |
|
|
|
草房 |
m2 |
120.00 |
|
|
(二) |
附属物 |
|
|
|
|
|
厕所、猪圈 |
个 |
120.00 |
|
|
|
手压井 |
眼 |
300.00 |
|
|
|
坟墓 |
座 |
500.00 |
|
|
|
一般树 |
棵 |
15.00 |
|
|
|
果树 |
棵 |
150.00 |
|
|
|
其它附属物 |
% |
10 |
房屋补偿的10% |
|
三 |
人口搬迁运输费 |
人 |
200.00 |
|
|
四 |
分散安置补助费 |
人 |
1500.00 |
|